01 “人員密集場所”與“人員密集的場所”區別
人員密集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所規定的場所,即賓館,飯店,商場,圖書館,養老院等。
“人員密集場所”區別于“人員密集的場所”。“人員密集的場所”是同一時間使用人數多的場所,不一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所規定的人員密集場所,主要為設置在建筑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報告廳、多功能廳、營業廳、餐廳或宴會廳、閱覽室等同一時間可能具有較多人員使用的某一特定房間。人員密集的場所可能是人員密集場所,也可能不是人員密集場所。
02人員密集場所相關設置
1. 柴油發電機、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2. 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03人員密度計算
1)商場
2)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1.0人/㎡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人/㎡計算。
04安全疏散
1)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2)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3)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確定。
4)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5)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05裝修保溫
1)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06疏散照明
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觀眾廳,展覽廳,電影院,多功能廳,建筑面積大于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建筑面積超過400㎡的辦公廳、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地面水平.低照度不應低于3.0lx。
人員密集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地面水平.低照度不應低于3.0lx。
07消防設施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