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檢查標準
一、消防車道和消防救援場地被占用
1.消防車道設有影響通行和作業障礙物的,必須清除,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確保消防車道凈寬和凈高不小于4米,消防車回車場地不被占用,并設有"嚴禁占用"等標志。
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被占用,場地與建筑物間設有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障礙物的,必須清理或拆除,恢復使用功能。
二、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1.違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為不燃或者難燃材料。樓梯間及前室的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為不燃材料。
2.現有商場、市場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嚴禁在周邊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并應在建筑外墻明顯部位處張貼醒目警示標識;確需動火動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必須嚴格落實現場監護和防范措施。確需動火動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必須嚴格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范措施。
3.電氣線路穿越或者敷設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中的,必須采取穿金屬管和金屬分線盒保護等防火措施;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周圍必須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4.大型活動現場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裝飾材料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樓梯間且未分隔的,必須采用防火隔墻或者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必須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3.樓梯間、前室常閉式防火門常開的,必須立即關閉并保持常閉狀態;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損壞導致防火門不能自行關閉的,必須及時修復。
4.設置的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在地上一至三層,與其它部位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
5.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防火分隔不嚴密的,必須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暢通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營業期間被封閉、堵塞、占用的,必須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復暢通。
2.在門窗上設置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必須拆除。
3.違規搭建臨時建筑,占用防火間距、疏散通道的,必須拆除,恢復原狀。
4.樓層未設疏散平面示意圖的,必須在各個樓層安全出口處等顯著位置張貼疏散平面示意圖。
五、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1.商場市場違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須及時清理。
2.地下商場、市場違規大量經營或儲存摩絲、打火機、指甲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須及時清理。
六、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消防主機老化影響消防報警和聯動功能的,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設施維保單位及時維修或更換,恢復系統正常報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處于手動控制狀態的,必須立即整改,將控制柜設置為自動控制狀態,并設明顯標志。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聯動功能。
4.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供水功能。
七、嚴禁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
1.電動車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等室內公共區域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
2.電動車集中停放的部位與其他部位直接連通的,必須設置防火分隔設施。
3.電動車采取"飛線"、入室等方式違規充電的,必須及時糾正,加強教育警示。
4.電動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
八、重點崗位人員責任不落實
1.未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的,必須及時明確并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并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沒有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少于2人,不會熟練操作設施設備的,必須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雙人值班。組織參加培訓,確保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在緊急情況下能熟練操作設施設備。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隊員不能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必須按照標準配備相關消防裝備器材,定期組織開展針對性訓練、實戰化演練,確保達到"三知四會一聯通"要求,加強區域聯防和聯勤聯動,能夠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
4.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風險承諾的,必須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大型商場、市場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制作風險評估報告。
九、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
1.未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并完整準確記錄的,必須落實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每年(高層建筑為半年)至少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并如實制作檢測維保記錄并交結果報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存檔備查。
2.未定期開展檢查巡查,并如實登記報告的,必須安排專人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妥善處置;每日必須每二小時開展防火巡查同時加強夜間巡查。
3.應落實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制度,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灶具應定期檢查,確保無違規用火用電現象,廚房的煙道未定期清理的,必須**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清洗。
4.電氣焊工不具備崗位資格,違章動火,不落實動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須加強動火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營業區域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十、宣傳教育培訓不深入
1.重點單位檢查整改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宣傳培訓能力不足的,必須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工作,開展示范性檢查,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確保突發情況下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疏散在場群眾。每半年對每名員工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開展一次演練,留有相關記錄和影像資料存檔備查。
2.一般單位員工不了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的,必須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新入職員工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本場所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必須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02"多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檢查標準
一、消防車道和消防救援場地被占用
1、 違規設置"多合一"場所
"多合一"場所(本標準的"多合一"場所是指既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以下簡稱場所)違規設置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經營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筑、廠房和倉庫、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商場市場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內的,必須將住宿場所搬離。
二、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1. 場所臨時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2. 場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嚴禁在周邊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并應在建筑外墻明顯部位處張貼醒目警示標識;確需動火動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必須嚴格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范措施。
3. 電氣線路穿越或者敷設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中的,必須采取穿管保護等防火措施;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周圍必須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 建筑地下與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樓梯間的,應用防火隔墻或者防火門將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 兩個合用場所之間或者合用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防火墻開設門窗洞口的,必須及時恢復原狀,住宿部分內部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并應砌筑至樓板底部;
3. 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必須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4. 樓梯間、前室常閉式防火門常開的,必須立即關閉并保持常閉狀態;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損壞導致防火門不能自行關閉的,必須及時修復。
5. 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防火分隔不嚴密的,必須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暢通
1. 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未分別設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必須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閉、堵塞、占用的,必須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復暢通。
2. 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必須拆除。
3. 違規搭建臨時建筑,占用防火間距、疏散通道的,必須拆除,恢復原狀。
4. 有人員住宿的場所,安全出口必須24小時保持暢通。
5. 場所的外窗或陽臺設有金屬柵欄的,必須拆除或設置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裝置。
五、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1. 居住場所違規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及時搬離。其他場所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在明顯部位設置禁煙禁火等警示標志,并安排專業人員管理。
2. 企業生產車間等場所內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
六、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消防主機老化,影響消防報警和聯動功能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報警功能。
2. 消防水泵控制柜處于手動控制狀態的,必須立即整改,將控制柜設置為自動控制狀態,并張貼明顯標志。
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聯動功能。
4. 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供水功能。
七、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1 . 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等室內公共區域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嚴禁進樓入戶。
2. 員工宿舍等有人員居住的場所內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必須搬離,嚴禁"人車同屋"。
3.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的部位與其他部位直接連通的,必須設置防火分隔設施。
4. 電動自行車采取"飛線"、入室等方式違規充電的,必須及時糾正,加強教育警示。
5. 電動自行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
八、重點崗位人員責任不落實
1. 單位未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的,必須及時明確并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會熟練操作設施設備的,必須組織參加培訓,確保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在緊急情況下能熟練操作設施設備。
3. 微型消防站隊員不能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必須定期組織開展針對性訓練、實戰化演練,確保達到"三知四會一聯通"要求,能夠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
4. 單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風險承諾的,必須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
九、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
1. 單位未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并完整準確記錄的,必須落實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并如實制作檢測維保記錄,存檔備查。
2. 單位未定期開展檢查巡查,并如實登記報告的,必須安排專人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妥善處置。
3.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必須及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必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4.用電線路、設備未落實管理和檢查制度,未定期檢查、檢測的,必須落實日常管理和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確保用電線路和設備完好有效,與周邊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5.電氣焊工不具備崗位資格,違章動火,不落實動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須加強動火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十、宣傳教育培訓不深入
1.重點單位檢查整改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宣傳培訓能力不足的,必須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工作,開展示范性檢查,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確保突發情況下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疏散在場人員。每年至少對每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留有相關記錄和影像資料存檔備查。
2.一般單位員工不了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的,必須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新入職員工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本場所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必須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03勞動密集型企業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檢查標準
一、消防車道和消防救援場地被占用
1.消防車道設有影響通行和作業障礙物的,必須清除,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確保消防車道凈寬和凈高不小于4米,消防車回車場地不被占用,并設有"嚴禁占用"等標志。
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被占用,場地與建筑物間設有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障礙物的,必須清理或拆除,恢復使用功能。
二、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1.建筑內部的疏散樓梯間及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的裝修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2.廠房、庫房、員工宿舍等建筑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3.現有廠房、庫房、員工宿舍等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嚴禁在周邊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并應在建筑外墻明顯部位處張貼醒目警示標識;確需動火動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必須嚴格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范措施。
4.電氣線路穿越或者敷設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中的,必須采取穿金屬管保護等防火措施;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周圍必須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員工宿舍設置在廠房、倉庫內的,必須將員工宿舍搬離。
2.建筑地下與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樓梯間且未分隔的,必須用防火隔墻或者防火門將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3.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必須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4.樓梯間、前室常閉式防火門常開的,必須立即關閉并保持常閉狀態;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損壞導致防火門不能自行關閉的,必須及時修復。
5.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防火分隔不嚴密的,必須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暢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閉、堵塞、占用的,必須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復暢通;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必須24小時保持暢通;廠房在生產期間,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
2.樓梯間內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須立即清理。
3.廠房、員工宿舍在門窗上設有鐵柵欄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必須拆除。
4.違規搭建臨時建筑,占用防火間距、疏散通道的,必須拆除,恢復原狀。
五、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1.廠房、庫房內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在明顯部位設置禁煙禁火等警示標志,安排專業人員管理,并嚴格操作使用規程。
2.廠房、庫房內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
3.未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的,必須按操作規程定時清理,落實防塵、降塵、防爆、防靜電措施。
六、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消防主機老化,影響消防報警和聯動功能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報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處于手動控制狀態的,必須立即整改,將控制柜設置為自動控制狀態,并張貼明顯標志。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聯動功能。
4.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供水功能。
七、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1.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等室內公共區域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嚴禁進樓。
2.員工宿舍內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必須立即搬離,嚴禁"人車同屋"。
3.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的部位與其他部位直接連通的,必須設置防火分隔設施。
4.電動自行車采取"飛線"、入室等方式違規充電的,必須及時糾正,加強教育警示。
5.電動自行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
八、重點崗位人員責任不落實
1.單位未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的,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并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沒有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少于2人,不會熟練操作設施設備的,必須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雙人值班。組織參加培訓,確保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在緊急情況下能熟練操作設施設備。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隊員不能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必須按照標準配備相關消防裝備器材,定期組織開展針對性訓練、實戰化演練,確保達到"三知四會一聯通"要求,加強區域聯防和聯勤聯動,能夠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
4.單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風險承諾的,必須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
九、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
1.單位未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并完整準確記錄的,必須落實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并如實制作檢測維保記錄,并將結果報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存檔備查。
2.單位未定期開展檢查巡查,并如實登記報告的,必須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在生產期間必須每二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妥善處置;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必須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各部門、各車間負責人參加的防火檢查。
3.員工宿舍私拉亂接電線、使用大功率電器、設置爐灶的,必須由專業電工拉接電氣線路,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氣線路敷設應采用金屬套管、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必須將大功率電器、爐灶等搬離。
4.電氣焊工不具備崗位資格,違章動火,不落實動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須加強動火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工作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5.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必須及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必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十、宣傳教育培訓不深入
1.重點單位檢查整改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宣傳培訓能力不足的,必須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工作,開展示范性檢查,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確保突發情況下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疏散在場人員。每年至少對每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留有相關記錄和影像資料存檔備查。
2.一般單位員工不了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的,必須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新入職員工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現場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必須組織、引導在場員工疏散。
0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檢查標準
一、場所設置位置不符合規定
1.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或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的,必須停止使用。
2.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未獨立設置防火分區;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共用的,應當設置獨立防火分區且獨立疏散。
3.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在地下時,應僅設置在地下一層,且與地面高差不大于10米。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發現不符合設置標準的必須停止使用。
4、耐火等級一、二級的公共娛樂場所房間設置在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門距離安全出口距離不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的,房間門距離安全出口距離不應大于9米,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距離增加25%。發現場所不符合標準的,必須整改。
二、消防車道和消防救援場地被占用
1.消防車道設有影響通行和作業障礙物的,必須清除,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確保消防車道凈寬和凈高不小于4米,消防車回車場地不被占用,并設有"嚴禁占用"等標志。
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被占用,場地與建筑物間設有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障礙物的,必須清理或拆除,恢復使用功能。
三、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1. 公共娛樂場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必須拆除或者更換。娛樂場所裝修材料應符合如下標準:
(1)公共娛樂場所外保溫應采用不燃性外墻保溫材料。
(2)多層1-3層娛樂場所頂棚應為A級,墻面、地面應采用B1級(難燃性)材料。小于100平方米的娛樂場所頂棚B1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裝修材料燃燒性能降低一級,同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頂棚降低一級,其他部位裝修材料燃燒性能不限。
( 3 ) 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室內裝修頂棚材料應采用A級(不燃性)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裝修材料;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裝修的頂棚、墻面材料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B1級裝修材料。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材料燃燒性能也不能降低。
(4)疏散樓梯間、前室、走道的頂棚、墻面、地面均應采用A級材料。
2.電氣線路穿越或者敷設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中的,必須采取穿金屬管保護等防火措施;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周圍必須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3.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附近設置影響疏散的反光玻璃制品裝修的,必須予以拆除。
四、防火分隔不到位
1. 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樓梯間且未分隔的,必須采用防火隔墻或者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設置在商場、市場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小時樓板,2.0小時隔墻和甲級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
2. 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必須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3. 樓梯間、前室常閉式防火門常開的,必須立即關閉并保持常閉狀態;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損壞導致防火門不能自行關閉的,必須及時修復。
4. 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防火分隔不嚴密的,必須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五、安全疏散通道不暢通
1. 公共娛樂場所應采用封閉疏散樓梯,建筑采用防煙樓梯的,場所采用防煙疏散樓梯。場所不符合標準的應責令改正。營業期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閉、堵塞、占用的,必須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復暢通。
2.在門窗上設置鐵柵欄、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必須拆除。
3. 違規搭建臨時建筑,占用防火間距、疏散通道的,必須拆除,恢復原狀。
六、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1.違規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停止使用及時搬離。
2. 公共娛樂場所存在演藝的,發現演藝場所使用煙花、爆竹等具有明火、高溫的道具的,必須停止使用。
3.公共娛樂場所使用燃氣取暖爐的,必須立即搬離。
七、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消防主機老化,影響消防報警和聯動功能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報警功能。
2. 消防水泵控制柜處于手動控制狀態的,必須立即整改,將控制柜設置為自動控制狀態,并設明顯標志。
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聯動功能。
4. 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供水功能。
八、違規使用電氣設備
1.公共娛樂場所設置的大型LED廣告屏等,與娛樂場所相通的,必須采用實體墻與娛樂場所進行完全防火分隔。
2.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的,必須停止營業或施工。娛樂場所超負荷用電,擅自拉接臨時電線的,必須拆除相關設備及線路。對講機、電話等電器設備隨意充電,周圍有可燃物的。必須設置獨立場所,與可燃物應保持一定距離。公共娛樂場所內使用小太陽電暖器、電動自行車充電的,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九、重點崗位人員責任不落實
1. 單位未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的,必須及時明確并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沒有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少于2人,不會熟練操作設施設備的,必須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雙人值班。組織參加培訓,確保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在緊急情況下能熟練操作設施設備。
3. 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隊員不能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必須按照標準配備相關消防裝備器材,定期組織開展針對性訓練、實戰化演練,確保達到"三知四會一聯通"要求,加強區域聯防和聯勤聯動,能夠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
4. 公共娛樂場所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風險承諾的。必須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
十、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
1. 公共娛樂場所未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并完整準確記錄的,必須落實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每年至少應由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并如實制作檢測維保記錄,并將結果報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存檔備查。
2. 公共娛樂場所未定期開展檢查巡查的,應每月開展防火檢查,營業期間必須每二小時開展防火巡查,并如實登記報告,必須安排專人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妥善處置;
3.公共娛樂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圖的,應在各樓層的明顯位置、包房內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等。
4.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確保在發生火災初期,將其畫面、音響消除,及時疏散。
5.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人員超過額定人數的,必須停止接待并疏散超員人員。場所人員按廳室使用面積0.5人/平方米計算,有固定座位的按固定座位數1.1倍計算。
十一、宣傳教育培訓不深入
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檢查整改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宣傳培訓能力不足的,必須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工作,開展示范性檢查,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確保突發情況下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疏散在場群眾。每半年至少對每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留有相關記錄和影像資料存檔備查。
2.一般單位員工不了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的,必須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新入職員工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本場所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必須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本標準所指的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六)提供按摩服務的足療館、按摩館,汗蒸館等。
05群租房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檢查標準
一、消防車道和消防救援場地被占用
1.消防車道設有影響通行和作業障礙物的,必須清除,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確保消防車道凈寬和凈高不小于4米,消防車回車場地不被占用。
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被占用,場地與建筑物間設有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障礙物的,必須清理或拆除,恢復使用功能。
二、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1.居住出租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2.現有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嚴禁在周邊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居住出租房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必須搬離,并應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2.居住出租房屋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必須用防火隔墻或者防火門完全分隔,并分別設置獨立的樓梯等疏散設施。
3.居住出租房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必須搬離。
4.設有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地下與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樓梯間且未分隔的,必須用防火隔墻或者防火門將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5.居住出租房的內部隔墻未采用不燃材料的,必須拆除或更換,并應從樓地面基層砌筑至頂板基層底面。
6.防火隔墻、防火門、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必須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7.樓梯間、前室常閉式防火門常開的,必須立即關閉并保持常閉狀態;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損壞導致防火門不能自行關閉的,必須及時修復。
8.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防火分隔不嚴密的,必須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暢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閉、堵塞、占用,必須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復暢通;安全出口必須24小時保持暢通。
2.樓梯間內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須立即清理。
3.居住出租房外窗上設置金屬柵欄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必須拆除;確需設置的,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4.違規搭建臨時建筑,占用防火間距、疏散通道的,必須拆除,恢復原狀。
五、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1.居住出租房違規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立即清理。
2.居住出租房內除廚房外,其他部位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罐的,必須立即搬離。
六、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消火栓系統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供水功能。
七、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1.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等室內公共區域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設置電動車統一存放和充電場所,嚴禁進樓入戶。
2.居室內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必須搬離,嚴禁"人車同屋"。
3.電動自行車采取"飛線"、入戶等方式違規充電的,必須及時糾正,加強教育警示。
4.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
八、重點崗位人員責任不落實
1.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人為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負責,承租人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2.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間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的單幢建筑內同時設置10個以上出租床位的,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未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出租人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公共走道和每個居室應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九、日常管理機制
1.出租人未對居住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的,必須對居住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2.物業管理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管理單位必須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及時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3.私自、違規拉接電氣線路的,必須由專業電工拉接電氣線路,電氣線路的規格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氣線路敷設應當采用金屬套管、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
4.使用不合格和破損的開關、電線、燈頭、插座等電氣產品的,必須及時更換和維修;應設置具備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剩余電流(漏電)保護功能的裝置,不得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5.居住出租房存在火災隱患的,必須及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必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十、宣傳教育培訓不深入
承租人不了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的,出租人必須告知承租人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項。
注:本檢查標準適用于居住出租房,不適用于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屋。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或用房,包括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和其他居住出租房屋。
06賓館、飯店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檢查標準
一、消防車道和消防救援場地被占用
1.消防車道設有影響通行和作業障礙物的,必須清除,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確保消防車道凈寬和凈高不小于4米,消防車回車場地不被占用,并設有"嚴禁占用"等標志。
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被占用,場地與建筑物間設有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障礙物的,必須清理或拆除,恢復使用功能。
二、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1.賓館、飯店違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廚房的頂棚、墻面、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必須為不燃材料。
2. 賓館、飯店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嚴禁在周邊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并應在建筑外墻明顯部位處張貼醒目警示標識;確需動火動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必須嚴格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范措施。
3. 電氣線路穿越或者敷設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中的,必須采取穿金屬管保護等防火措施;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周圍必須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4. 大型活動現場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裝飾材料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 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樓梯間且未分隔的,必須采用防火隔墻或者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 廚房與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的,必須采用防火隔墻或者乙級防火門完全分隔,墻體砌筑到頂。
3. 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必須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
4. 樓梯間、前室常閉式防火門常開的,必須立即關閉并保持常閉狀態;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損壞導致防火門不能自行關閉的,必須及時修復。
5. 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防火分隔不嚴密的,必須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暢通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閉、堵塞、占用的,必須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復暢通。
2.在門窗上設置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必須拆除。
3. 違規搭建臨時建筑,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的,必須拆除,恢復原狀。
4、賓館、員工宿舍等有人員住宿的場所,安全出口必須24小時保持暢通。飯店在營業期間,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
五、違規使用燃油燃氣設施
1.廚房燃油設施未設置在獨立房間,沒有防止油品流散設施的,應設置防火隔墻和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
2.燃油、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并記錄的,必須確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并記錄檢查維修情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必須立即停用,并將鋼瓶搬離。
3、廚房的煙道未定期清理的,必須**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清洗。
六、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消防主機老化影響消防報警和聯動功能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報警功能。
2. 消防水泵控制柜處于手動控制狀態的,必須立即整改,將控制柜設置為自動控制狀態,并設明顯標志。
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聯動功能。
4. 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供水功能;廚房排煙罩及烹飪部位設置的自動滅火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須及時修復。
七、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1. 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等室內公共區域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
2.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的部位與其他部位直接連通的,必須設置防火分隔設施。
3.電動自行車采取"飛線"、入室等方式違規充電的,必須及時糾正,加強教育警示。
4. 電動自行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
八、重點崗位人員責任不落實
1. 賓館、飯店未依法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其職責的,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并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沒有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少于2人,不會熟練操作設施設備的,必須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雙人值班,并組織參加培訓,確保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在緊急情況下能熟練操作設施設備。
3. 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隊員不能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的,必須按照標準配備相關消防裝備器材,定期組織開展針對性訓練、實戰化演練,確保達到"三知四會一聯通"要求,加強區域聯防和聯勤聯動,能夠及時有效處置初起火災。
4. 賓館、飯店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風險承諾的,必須在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范措施。
九、日常管理機制不健全
1. 賓館、飯店未定期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并完整準確記錄的,必須落實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每年(高層建筑為半年)至少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并如實制作檢測維保記錄,并將結果報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存檔備查。
2. 賓館、飯店未定期開展檢查巡查,并如實登記報告的,必須安排專人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妥善處置;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營業期間每日必須每二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檢查結果應存檔備查。
3.高層賓館客房內未按要求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未設置"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示意圖的,必須配備的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示意圖。
4.用電線路、設備未落實管理和檢查制度,未定期檢查、檢測的,必須落實日常管理和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確保用電線路和設備完好有效,與周邊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5.電氣焊工不具備崗位資格,違章動火,不落實動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須加強動火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營業區域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6. 賓館飯店存在火災隱患的,必須及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必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十、宣傳教育培訓不深入
1.重點單位檢查整改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宣傳培訓能力不足的,必須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工作,開展示范性檢查,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確保突發情況下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疏散在場群眾。每半年對每名員工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開展一次演練,留有相關記錄和影像資料存檔備查。
2.一般單位員工不了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的,必須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新入職員工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本場所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必須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07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風險檢查標準
一、消防車道和消防救援場地被占用
1、消防車道設有影響通行和作業障礙物的,必須清除,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確保消防車道凈寬和凈高不小于4米,消防車回車場地不得被占用,并設有"嚴禁占用"等標志。
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被占用,場地與建筑物間設有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障礙物的,必須清理或拆除,恢復使用功能。高層建筑操作場地對應設置的消防救援窗口,不易識別的應設明顯標識。
二、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1、高層建筑內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的頂棚、墻面、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必須為不燃材料。
2、對現有高層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外墻防護層結構密封不完整的,必須及時修補。對裸露保溫材料的,密封要嚴實。同時嚴禁在周邊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并應在建筑外墻明顯部位處張貼醒目警示標識;確需動火動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必須嚴格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范措施。
3、電氣線路穿越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中的,必須采取穿金屬管保護等防火措施;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周圍必須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保護隔離。
4、高層建筑內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舉辦各種活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裝飾材料的,必須拆除或者更換。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樓梯間未分隔的,必須采用防火隔墻或者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高層建筑住宅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設置不到位的,必須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防火隔墻和耐火樓板完全分隔。
3. 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必須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
4、樓梯間、前室常閉式防火門常開的,必須立即關閉并保持常閉狀態;防火門閉門器、順序器損壞導致防火門不能自行關閉的,必須及時修復。
5、避難層(間)與設備管道區域、管道井和設備間之間未有效防火分隔的,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進行完全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域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高層建筑內設置的火災危險性大的附屬庫房、設備用房未采用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的,必須采用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進行分隔。
7、管道穿越墻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防火分隔不嚴密的,必須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暢通、避難場所被占用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閉、堵塞、占用的,必須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復暢通。
2、高層住宅建筑設置在連廊處的出口和通向屋面層的出口鎖閉的,必須立即開啟不得再次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防火門未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常開式防火門在火災狀態下未能自動關閉的,必須及時改正和修復。
4、避難層(間)堆放雜物、私設庫房或擅自改變作為其它用途的,必須及時清除并恢復原樣。
五、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民用建筑內違規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必須立即清除。
六、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消防主機老化影響消防報警和聯動功能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報警功能。
2、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水泵、串聯消防水泵、轉輸水泵、穩壓泵等控制柜處于手動控制狀態的,必須立即整改,將控制柜設置為自動控制狀態,并設明顯標志。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聯動功能。
4、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須及時維修,恢復系統正常供水功能;高層建筑內特殊部位設置的氣體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須及時修復。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須及時修復。應急照明各部位的照度應符合要求,應急電源工作時間應符合對相應功能場所的規范標準要求。
6、消防設施設備的供電不正常的,必須立即修復。消防電源及消防設施的配電線路必須符合相應供電負荷等級的設置要求,消防設施配電線路.末一級配電箱設置的自動切換裝置應完好,消防系統供電必須正常。
七、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1、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等室內公共區域的,必須及時搬離、清理。
2、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的部位與其他部位直接連通的,必須設置防火分隔設施。
3、電動自行車采取"飛線"、入室等方式違規充電的,必須及時糾正,加強教育警示。
4、電動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